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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图】论“无讼”精神与当代法律

来源:www.whhjs.com时间:2019-07-15奇闻指数:编辑:admin手机版

“无讼”一词听起来像是一个新兴词语,其实早在春秋时期,孔子就提出的一种观念。意思是指通过传统道德伦理来协调解决问题,而不是法律。在我国也是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,今天我们来一起分析一下“无讼”精神,有什么特点。

概述

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,"贵和持中、贵和尚中"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。据历史考证,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,他是"无讼"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。同时,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:"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"另外儒家典籍记载,尧舜之世,便是一个无讼的世界,而舜本人就是一个息讼止争的高手。同时,清人曾说:"两争者,必至之势也,圣人者其然,帮不责人之争,而但讼其曲直。"可见,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,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。

儒家在正面宣扬无讼的益处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时,制造了为讼以害的反面舆论。例如:"讼,终凶"、"讼不可妄兴"、"讼不可长"。因而,诉讼是不吉利的应适可而止,健讼者必凶。中国古人由于崇尚无讼理念,赞扬无讼社会,力求无讼而和谐的美好世界,但必然带来的是厌讼、贱讼,以至于讼师一类的职业,在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,为国人所鄙视。例如,春秋时期的"邓析事件"是中国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。邓析,中国最早的律师,因教人诉讼并收取代理费,被批评为:"不法先王,不事礼义,而好治怪说……持之有故,言之成理,足以欺愚惑众",因而最终被制裁。直至清末,无讼、贱讼仍然普遍存在。

本质

矛盾不一定就要针锋相对,而是可以化解的。今天你打官司赢了,我不甘心,明天再生个事来报复你,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。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,就是这个道理。化解一桩纠纷,总比再产生一个新的矛盾要好吧。如果调解不成,再诉讼也不迟。就像《周易》里"讼卦"之后是"师卦"一样,如果诉讼不成,那我再出师打你,这是对于国家之间矛盾而言的。道理跟人民之间有矛盾,实在调节不成,再诉讼是一样的。孙子也说,不战而屈人之兵,善之善者也。所以诉讼跟战争都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能使用,遇到矛盾首先主要还是调解。

成因分析

地理环境的封闭性体现为"华夷之防",指捍卫政治法律制度的"纯种"之争,典章文化被认为最好的,因而只容许其他文化圈的人来学习我们的,而不允许我们学习他们的。孔子说过"夷狄入中国,则中国之"。这说明尽力让其他并入中国版图的其他民族接受我们的典章制度,即其一。其二,法典的封闭体例。从最早的成文法典《法经》6篇到《唐律》12篇,再到《明清律》7律20门,都是封闭的。其三,国家机构设置上的封闭性。例如,古代机构尚"六"观念,暗示着一种时空的封闭性,从《周礼》六官到《尚书》六部等,都体现出封闭性。

小农经济社会对农业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,而对商业和商人极端仇视。例如,《史纪·平准书》记载:"(汉初)天下已平,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,重租税,以困辱之。"这表明汉代抑商政策非常明显,表现为"困"、"辱"二字。"困"商,即对商人进行经济打击,主要方式有:官营禁榷;重征商税;不断改变币制。"辱"商,即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,主要方式有:直接视经商为犯罪,实行人身制裁;锢商不得宦为吏;从服饰方面进行侮辱。因此,古代中国经济上小农性和重农抑商政策,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机制的农业特质,全社会呈现出农业态势,自然对诉讼需要不旺,无讼便逐渐形成。

现代思考

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说过,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,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。更进一步,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。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,单是推行法律和法庭,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,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。

前面也说了,矛盾不一定非要针锋相对,而是可以化解的。今天你打官司赢了,我不甘心,明天再生个事来报复你,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。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,就是这个道理。道德为本,规矩是末,有道德的人自然会守规矩,千万不能舍本逐末,只有社会和谐稳定了,人民才能安居乐业,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,一定要顾大局,识大体,明大义,所以无讼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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